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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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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重慶市土木建筑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ongQing Civil  Architecture Society,英文縮寫:CCAS。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重慶市土木建筑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的社團法人,是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系土木建筑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重慶市推動建設行業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會支持黨的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工作開展,加強意識形態等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生;團結和組織廣大土木建筑科學技術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渝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在土木建筑領域,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而努力奮斗。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同時接受中國建筑學會、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重慶市。本會的住所:重慶市渝中區人和街311號樓,郵政編碼:400015。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組織召開學術會議和舉辦科技展覽;

          ()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技術,編印科普讀物,組織科普活動;

          ()編輯、出版及發行學術書籍、刊物及相關的音像制品;

          ()開展民間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參加國際學術組織;

          ()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組織參與土木建筑工程建設的決策論證,提出決策建議;

          () 接受委托或承擔項目評估、評審,成果的鑒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評審及技術標準的編審等任務;

          ()興辦科技實體,開展科技和工程咨詢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按照有關規定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推薦科技人才,組織工程大獎、優秀論文獎和優秀學生獎等的評選、組織行業內各類技能競賽;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與呼聲;

            (十一)組織開展符合我會宗旨的公益活動;

          (十二)完成政府部門和重慶市科協委托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愿望,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愿意參加本會活動并支持本會工作,在土木建筑專業領域有一定影響的科研、教學、設計、監理、施工、生產、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單位會員單位協助本會發展和管理;單位會員由本會直接或由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協助發展。

          第九條 會員入會應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單位會員由單位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或由分會、專業委員會推薦,經本會審查批準后,頒發單位會員證書。具體辦法按本會單位會員條例規定實施;

          (二)提交(填報)入會申請表;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惠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五)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咨詢;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七)協助本會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普及活動;

          (八)在本單位協助本會發展和管理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會員如有損害本會名譽、嚴重違反本會宗旨行為的,經理事長辦公會決定予以除名;會員如觸犯刑律,其會籍自動被取消。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2年無故不繳納會費;

          (二)連續2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總數不得低于70人。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確定其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本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七)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八)審議理事會提議,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制訂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2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重慶市科協審查并經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出會議紀要,并向會員代表公告。

          第十八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代表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須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監事,應當由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和名額分配,由理事長辦公會討論決定;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本會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單位會員單位,以及有關土木建筑企事業單位所選派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并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1/3,應為奇數,其總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我市土木建筑科技領域有一定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學者;

          (三)在我市土木建筑科技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積極參加學會活動,在科研院所第一線的中青年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四)市內從事土木建筑科技管理工作,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干部;

          (五)熟悉土木建筑學科理論和土木建筑管理政策、土木建筑實踐經驗豐富、具有高級職稱的大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六)代表單位的理事候選人,其所在單位原則上應是本會的單位會員;

          (七)對在土木建筑界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或領導人,以及曾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的學會領導,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推選擔任本會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或聘請為顧問。

          (八)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應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理事長辦公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副理事長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制定審查學會工作計劃;

          (三) 選舉學會負責人;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監督學會經費的使用;

          (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

          (決定各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報酬事項;

          (制定本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十一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并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十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十三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的人選;

          (十四聘任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組織有關學術評審的臨時機構,負責討論推薦優秀學術論文、優秀科普作品和優秀設計,抓好獻計獻策活動和科技工作者建議方案;

          (十六按規定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七決定設置和調整學會機構;

          (十八總結學會工作,組織學術年會及學術交流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并和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理事連續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委托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經理事長、13以上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涉及換屆選舉工作應由理事會負責,并應成立由上屆理事代表、監事會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本會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重慶市科協審查并報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本會正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正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重慶市科協及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領域情況并具有一定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本會卸任理事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及其相關職權,應當及時增補理事長,并于該理事長卸任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審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批準;

          (五)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批準;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辦公會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行使下列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討論一般性事項或者突發性事項處理意向,提交理事會決定;

          理事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會議均應制作會議紀要(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理事長審閱、簽發。會議紀要(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至少保存15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代表公開。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五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會議,并對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決議事項提出咨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自身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一條 本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以本團體名稱的規范性全稱,并不得超過本會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本會理事會或者理事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分會會長、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工作委員會主任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工作委員會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工作委員會主任原則上由本會負責人兼任,成員由理事長辦公會聘任。工作委員會的設立和撤銷由理事會批準。

           

                ()分會、專業委員會

               本會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稍O立若干分會或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二級學術組織。其主要工作是:

            1、編制分會或專業委員會的學術活動計劃,積極開展學術、科普等活動,作好本分會、專業委員會的組織管理工作;

            2、執行本會決議,承辦本會委托的工作任務;

            3、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科技動態,對本專業的發展方向和國民經濟建設的重大項目,及時提出建議;組織撰寫、推薦學術論文,發現并舉薦優秀專業人才;

            4、舉辦各種類型培訓班和專題講座,提高會員及科技人員的專業水平。

           分會或專業委員會的名稱應冠以本會名稱+XXX分會或專業委員會,不另訂章程。設立或撤銷分會或專業委員會,須經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并報市科協報備。

               分會、專業委員會負責人分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其人選由分會、專業委員會協商推薦選舉產生,報理事長辦公會審定備案。

               對專業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可由分會或專業委員會聘為名譽委員。

               分會或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情況,可設秘書一至二人。人選由二級機構分管秘書處的負責人提名,報理事長辦公會備案。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四十八條 本會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四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并對本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本會主要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贊助或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專項基金、利息;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必須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過半數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

          (二)必須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理事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未經會員代表大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本會的證書、印章以及有關檔案文件為本會所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依法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各項保險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可先報登記管理機關征求意見,然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30日內,經市科協審核后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理事長辦公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市科協審查同意。

          本會終止會議通過并報市科協審查同意后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市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定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六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并進行清算(辦理注銷):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三)團體發生分立、合并;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五)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六)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七)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

          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社會公益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正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11225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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